108年使用牌照稅於108年4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4月30日(星期二),納稅義務人如未接獲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查詢或申請補發。

特別提醒,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為直轄市、縣(市)稅,其稅課收入為地方政府主要財源之一。地方政府之各項建設,舉凡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之教育、文化、衛生保健、社會福利、道路、橋樑、溝渠、治安、消防等支出,均有賴使用牌照稅稅收支應,為促進地方建設與繁榮,籲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