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按季開徵之108年第1季營業稅及依同條第2項規定按月開徵之108年4月份營業稅,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將於108年4月下旬寄出,其稅款之法定繳納期間為108年5月1日至5月10日。
依營業稅法第40條第1項按季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包括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第2項按月開徵營業稅之營業人,係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店、酒家及有陪侍服務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之營業人。
特別呼籲,稅款未如期繳納,每逾2日將被加徵稅額1%之滯納金。為免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請多加利用國稅局寄發之繳款書所印「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將商號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的帳戶資料,填寫在約定書並蓋好印鑑章後,寄回或送到商號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轉帳繳納營業稅,既方便又可靠,而且繳稅不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