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優化方案於107年1月1日施行,今(108)年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開始適用,其中影響範圍最廣者首推提高4項扣除額額度。
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為減輕薪資及中低所得者稅負,108年申報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調高標準扣除額為12萬元(有配偶為24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20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12萬元。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社會保險,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該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得由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扣除,即受扶養直系親屬健保費之扣除,不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在同一申報戶之限制;另若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祖父母扶養並依法列報其免稅額者,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所稱「因故」,指被扶養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外,其餘情形應於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