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制優化方案自107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於108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營所稅)時應注意相關的變革及時程,包括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獨資及合夥組織無須繳納營所稅及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相關稅制改革修正重點、效益及施行時程說明如下:
一、 合理調整營所稅稅率結構
(一) 營所稅稅率
1.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惟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以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
2.營所稅稅率之認定方法,係以當年度課稅所得額是否於50萬元以下為判斷基準,舉例說明詳附表。
(二)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
1.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須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穩定資金之企業所得稅稅負。
2.如甲公司為累積自有資金,盈餘均保留不分配,於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始適用5%稅率加徵營所稅;108年5月辦理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仍適用10%稅率加徵營所稅。
二、 獨資及合夥組織所得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直接歸課出資人綜所稅
(一) 自107年度起為簡化稅政,獨資及合夥事業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惟仍應辦理營所稅申報並核實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以併計出資人綜合所得稅核課。
(二) 如逾期申報或未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08條加徵滯、怠報金;如短漏報所得額,仍應依同法第110條處罰。
(三) 以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丙商號為例,108年5月應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惟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
三、 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
(一) 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大幅降低納稅義務人依從成本,並減少徵納雙方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 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申報,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所稅結算及106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注意營所稅稅率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者適用稅率為18%,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為10%,無須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表;另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惟仍應辦理營所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