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發現公司受理股東與二親等間股權移轉登記時,常因認為是股權買賣無涉贈與稅、或贈與價值未達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逕為移轉登記,致遭處行為罰。
民營企業辦理二親等內親屬間股權移轉登記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如為股權贈與案件,應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如為買賣案件,應檢附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若當事人不能檢附者,不得受理逕為移轉登記,否則將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15,000元以下罰鍰。
【舉例說明】
機關單位近來查獲某家族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予其子女,其轉讓價值依該公司資產淨值計算結果,未達220萬元之贈與稅免稅額,故該公司受理股權移轉登記時,以為免徵贈與稅,因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逕為移轉登記,經該局處以罰鍰10,000元,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駁回確定,並繳清在案。
進一步說明,辦理二親等內親屬間之不動產產權移轉登記時,需要檢附相關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產權移轉登記,同樣規定也適用於公司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時,請公司務須多加留意,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