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透過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產製廠商及進口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屬代收代付性質,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若收付間無差額,亦不生所得課稅問題。
進一步說明,消費者為個人時,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核屬政府補助性質,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以收入之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若消費者為營利事業時,所領取之退稅款係政府補助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特別提醒,所得稅申報期間將至,營利事業若有是類所得,務必記得申報所得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