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電子化服務效能、減少徵納雙方依從成本並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自106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可以利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符合一定條件,還可以享受免再提示憑證等優惠措施。
營利事業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規定,如期以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者,得適用下列獎勵:
1.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2.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外,其後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3.各地區國稅局將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透過網路或媒體遞送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國稅局在審查完竣開徵後,將會刪除所遞送之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以化解外界對於帳簿資料留存於稽徵機關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