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之公司因大環境不景氣,導致營業額連年銳減又接獲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著實無力繳納該筆稅款,電洽詢問可否辦理分期繳納?需符合那些條件?以解財務困難燃眉之急。
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可於應納稅款規定繳納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繳款書、相關稅額申報書影本等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每筆稅款申請分期繳納以1次為限。
申請適用條件:
一、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或機關團體連續4個月收入(含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者,或機關團體經主管機關為廢止或撤銷許可、解散處分者,不適用。
二、其它因素致發生財務因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應自該項稅款或罰鍰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如任何1期應納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及加計利息,一併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一次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