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財政部頒訂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凡符合該要點規定之行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已達各業標準純益率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其申報案件就可以適用書面審核。
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欲適用前揭要點,還是必須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以正確計算其銷售額及營利事業所得額。若帳載結算事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後之純益率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則應依較高之純益率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擴大書面審核方式申報者,須依前揭規定辦理,以避免因申報異常被列為抽查,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