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菸酒稅選案查核作業將自4月1日起啟動,特別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未依規定辦理或短漏報菸酒稅情事,請把握時間於108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進一步表示,依往年查獲菸酒稅補稅處罰案件,列舉菸酒稅產製廠商較易發生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醒廠商注意是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擅自產製出廠。
二、產製廠商出廠菸酒數量與申報完稅數量不符。
三、酒品之酒精成分與產品登記、標示不符。
四、以試飲名義出廠或於廠內供員工自用,未報繳菸酒稅。
五、促銷贈送之酒品未報繳菸酒稅。
六、擅自出廠酒類半製品供作他廠免稅採購原料,未辦理產品登記及申報生產量與出廠量。
七、經核准採購之免稅菸酒原料未經補徵菸酒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或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轉供他廠使用。
八、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料理米酒」、「蒸餾酒」等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菸酒稅。

特別呼籲業者應自行檢視有無上述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菸酒稅,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若經查獲逃漏菸酒稅者,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除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外,並按補徵金額處1倍至3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