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貨物稅選案查核作業即將自4月1日起啟動,特別提醒廠商自行檢視帳證,如有漏報或短報貨物稅情事者,請把握時間於108年3月31日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並補繳貨物稅款,可適用免罰規定。

進一步表示,依往年查獲貨物稅補稅處罰案例,貨物稅產製廠商最常發生的違章或疏失,經歸納有下列幾種態樣,提醒廠商應誠實申報繳納貨物稅,以免受罰:
一、產製廠商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貨物。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
四、以「修理費」、「加工費」等各種名目開立統一發票,低報應稅貨物之銷售價格。
五、以關係企業為銷售對象,低報完稅價格。
六、廠存原料或成品數量,與表報帳證不符。
七、免稅貨物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呼籲貨物稅廠商自行檢視有無上述違章情事,倘因一時不察,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貨物稅,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罰之規定。若經查獲逃漏貨物稅者,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除補徵貨物稅款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