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即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及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始得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
甲君近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僅有數萬元之利息所得,但105年購買近2,000萬元豪宅,甲君說明其資金來源係長年在大陸地區工作之薪資所得,由於甲君漏未將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國稅局請甲君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核認扣抵稅額後,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所得併同申報,並應檢附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公證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扣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