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如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即承受人)於繼承日起5年內將該農業用地出售,國稅局會函請其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承受人如未於期限內回復所有權登記並繼續作農業使用,就必須繳納原免課徵之遺產稅。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的扣除額,並經核准免徵遺產稅,不過,繼承人於107年3月便將該農地出售給他人,經該局依法通知繼承人限期回復所有權登記,並恢復作農業使用,但逾期未依通知事項辦理,造成其未就該繼承之農業用地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滿5年之事實,與免稅之要件不合,乃補徵原免課之遺產稅350萬餘元。
特別提醒民眾,申請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除因承受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之原因而移轉外,承受人於5年列管期間內將其移轉,國稅局將依法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