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亦即禁止處分登記。所謂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規定,以土地、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為稅捐保全標的時,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

【舉例說明】
科技新貴郝先生名下有4筆土地A、B、C及D,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計算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600萬元、400萬元及200萬元,郝先生因工作繁忙遲遲未繳納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應補稅捐500萬元及贈與稅300萬元,致逾繳納期限,因郝先生欠繳應納稅捐合計800萬元,經評估保全標的價值,並審酌比例原則後,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就合計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B及D土地(價值合計800萬元)辦理稅捐保全(即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處分)。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稽徵機關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納稅義務人如欲塗銷財產上遭禁止處分登記,除了繳清所有欠繳稅捐外,亦可選擇提供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