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購買保險倘以第三人名義為被保險人,本人為要保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筆保單之價值,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具有價值之財產,依規定應計入被繼承人(要保人)遺產總額申報。
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同時也是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之人,因保單是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要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要保人縱非保險受益人,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變更受益人,亦可於保險契約生效後,隨時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或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可行使之權利等同保單價值,是被繼承人生前為要保人為他人投保之保單,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將該保單價值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受罰。
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前,應就被繼承人生前各項保險相關資料詳加核對,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