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防杜逃漏稅捐,國稅局近期將針對轄內應課貨物稅之產製廠商進行查核,請廠商自行檢視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貨物稅,如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自動補報繳納者,可免予處罰。

進一步說明,為防止業者以不正當方法逃漏貨物稅,將查核轄內應課貨物稅之產製廠商,有無未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及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免稅貨物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等情事,以遏止低價銷售貨物逃漏貨物稅情形,俾維護合法貨物稅廠商權益。

提醒產製廠商,請先行自我審視有無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否則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補徵稅款及處補徵稅額3倍以下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廠商自行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