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設立據點,若該處所為「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新設立門市,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若為臨時性活動,如臨時特賣會,應依財政部87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9881號函釋規定,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並於銷售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機關單位近日查獲設籍外縣市之營業人,於臺北市設有取貨據點並有銷售貨物行為,且查該處所並非臨時銷售場所,而是具備門市性質之營業場所,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該局除限期補辦登記外,並依規定補稅及處罰。特別呼籲,營業人於登記營業地址以外之處所設立據點,應視該處所係屬固定營業場所或臨時性之活動,於開始營業前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或申報納稅,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