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 ,均應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營業人做生意,應依前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為加強稅籍管理,國稅局每年皆訂有「營業稅稅籍清查作業計畫」,並實地勘查轄內營業人稅籍登記情形及實際營業狀況,以維租稅公平。
攤販如有營業行為亦將輔導設籍課稅,惟攤販係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由國稅局依「攤販銷售額查定要點」規定,按攤販之營業類別、面積及營業地段分級,查定每月銷售額及稅額,並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惟每月銷售貨物之查定銷售額未達新臺幣8萬元者,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予繳納營業稅。特別呼籲營業人如有營業行為,請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108/02/20-營業人做生意前,應申請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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