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全球化,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立子公司的情形日益增多,常見國內母公司列報屬於國外子公司的旅費,按營業費用之認列,不僅以有無費用支付為判斷標準,還須檢視費用支出與營業活動有無關聯,倘係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發生之費用,因與創造收入之營業活動無關,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不得認列,所以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逐日出差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工作內容等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旅費350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張君於106年度派駐甲公司之印尼子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列報派駐期間250天之旅費200萬元,甲公司僅提示張君之旅費申請表,記載派駐期間之差旅費。國稅局以印尼子公司雖由甲公司所投資設立,惟該子公司為獨立的法人,財務與會計獨立,故張君派駐期間相關旅費200萬元,應屬印尼子公司之費用,與甲公司營業無關,乃予剔除補稅。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必須與營業有關,並依法提示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以免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