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互惠進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該部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及國際執行CRS實務,於108年1月31日發布台財際字第10724521950號令,核釋申報金融機構依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應進行審查及申報之金融帳戶範圍。
申報「金融機構」應依本辦法規定之程序及期限,就其管理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辨識屬應申報帳戶者,應依第50條規定申報該帳戶相關資訊。「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保管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4類型,「金融帳戶」亦包括存款帳戶、保管帳戶、於投資實體之權益或債權、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契約4類型,該等類型並無對應關係,任一類型之金融機構,應就其管理之所有類型金融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
進一步說明,我國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或保險業符合相關金融法規,得兼營信託業務者,如該等事業按其主要業務已屬本辦法任一類型之「金融機構」,即須就其管理之所有類型金融帳戶(包括兼營信託業務致為他人持有金融資產之保管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
為完備CRS機制,確保我國申報金融機構執行與國際標準一致之盡職審查程序,該部已建置CRS網站專區(http://www.mof.gov.tw,點選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供各界查詢參考,籲請申報金融機構自108年起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