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所稱「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係指應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

進一步指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准適用盈虧互抵。特別提醒注意,適用短漏報情節輕微,前提要件是公司未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200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105年度故意以不正當方法虛列營業成本600萬元致短漏所得稅稅額102萬元,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60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20,000萬元之比例未超過5%,但因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無短漏報情節輕微規定之適用,不能享受前10年虧損於本年度扣除,經剔除補稅300餘萬元。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誠實申報,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不能適用以往年度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優惠規定,請營利事業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