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競爭力,今(24)日核釋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於中華民國境內公開募集及發行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自107年4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7年4月3日發布令釋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日修正發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明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計價政府債券;鑑於前開債券性質與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類同,在維持租稅公平基礎下,停徵其證券交易稅,可增進外國政府來臺發行國際債券意願,活絡債券市場,對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有所助益,並擴大我國債券市場之規模與種類,增加我國金融市場之深度及廣度,契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證券交易稅,係為活絡債券市場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立法目的。
進一步說明,考量前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業經金管會開放自107 年4月3日發行,為利依循及避免爭議,爰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自該日至115年12月31日暫停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