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稅制更健全、賦稅法規與時俱進,同時因應經濟發展趨勢及政府政策目標,於健全財政營造經濟永續發展基礎下,推動稅制改革方案,重要成果及賡續推動政策如下:

一、107年迄今通過法案及重要施政成果
(一)優化所得稅制,投資臺灣優先
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調高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身心障礙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額度;調降綜所稅最高稅率為40%;獨資、合夥組織事業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直接歸課資本主或合夥人綜所稅;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降為5%;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採行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及提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為21%。透過上開所得稅制調整,減輕薪資所得者、中低所得者及育兒家庭之租稅負擔,與中小型及新創企業之稅負,並合理減輕企業主要投資人股利稅負,及高階人才綜所稅稅負,有助提升投資臺灣意願,協助企業留才攬才,促進經濟成長,使全民受惠。

(二)調降當沖稅負,提升臺股量能
107年4月27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自同年月28日至110年12月31日,賡續實施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1.5‰,並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納入降稅適用範圍。

(三)營造合理稅負,協助留攬人才

1.106年11月22日制定公布「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9條,自107年2月8日施行。自107年度起,符合一定條件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來臺工作並成為我國居住者起算3年內,其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半數免稅,且其海外所得無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課徵個人基本稅額,增加國際人才來臺工作誘因。

2.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就員工獎酬股票增訂「員工持有獎酬股票且繼續服務於該公司2年以上」,得按「取得時市價」或「實際轉讓價格」兩者較低者課徵所得稅規定,員工除得按較低價格課稅,並可自行決定轉讓時點,俟轉讓時再予課稅,無課稅時點限制,具價格從低、繳稅時間延後及分年實現所得降低稅率等多重優惠,有助進一步發揮留才效果。

(四)協助弱勢兒童少年,累積發展實力
配合政府照顧經濟弱勢兒童與少年政策目的,107年6月6日制定公布「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14條,提供開戶人滿18歲之前,該帳戶之利息所得免稅優惠。

(五)於自由貿易港區提供類同租稅協定優惠,促進產業發展
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35條,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僅從事準備或輔助性質之活動,自行或委託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其全部銷售貨物所得免稅,有利外商利用臺灣優越地理位置、堅實製造業與優質服務業,設立物流中心即時供貨,增加使用我國港埠或機場設施,促進我國經濟發展。

(六)結合住宅及都更政策,提供租稅優惠

1.配合內政部106年12月27日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交由專業經營出租者,提供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以保障國人租屋權益及居住品質,並自107年6月27日實施。

2.配合內政部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經立法院於107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延長房屋稅減半徵收年限及協議合建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租稅優惠;對政府公辦都更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股份有限公司得適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七)照顧中低所得家庭,減輕民眾負擔

107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11條,自107年1月1日起,納稅者申報家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之比較基礎修正為綜所稅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上開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同日並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7.1萬元,民眾於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受益戶數達177.45萬戶,減稅利益55.39億元。

(八)訂定合理稅負,活絡期貨市場
107年12月28日發布108年1月1日起徵收率維持股價類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為現行10萬分之2,且未再訂定實施期限規定,俾落實政策穩定性,並持續改善市場參與人結構,維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價類期貨商品競爭力,確保我國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增加投資人參與市場意願。

(九)推動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新措施
提升民眾兌獎便利性及落實雲端發票從開立至兌獎全程無紙化,108年1月1日起推動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措施,新增網路APP兌獎服務,並改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結合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便利商店、全聯、美廉社承作兌獎業務;兌獎據點由1千3百多個據點,增加為1萬3千個多兌獎據點,方便民眾兌領獎金。

(十)精進E化繳稅服務
新增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活期(儲蓄)存款、晶片金融卡繳納違章罰鍰案件及營業稅批次查定開徵案件等稅款,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車號加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至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使用牌照稅定期開徵稅款之繳納單並就近至便利商店繳納;推動行動支付工具繳納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及綜所稅等稅款,107年納稅義務人使用行動支付繳稅686,360件,較106年100,207件成長5.85倍。

二、持續推動之重要政策如下:

(一)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5號解釋,參考國際稅制及各界意見,擬具所得稅法第14條、第126條修正草案,在兼顧量能課稅及簡政便民原則下,規劃薪資所得計算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落實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該草案107年12月21日經立法院院會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

(二)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正草案,提高大貨車減徵稅額
為加速汰換老舊大貨車,改善空氣品質,大貨車汰舊換新,每輛新大貨車貨物稅減徵金額由5萬元提高,以加速汰換老舊大貨車,改善空氣品質。

(三)擴大個人居住者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
為推動簡政便民措施,擴大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扣繳義務人申報居住者個人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憑單(例如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之所得憑單)得適用免填發規定,有助簡化稅政並節能減紙,自108年1月1日實施。

(四)研議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措施
為鼓勵業者使用智慧機械,提升生產效率及縮短數位落差,經濟部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修正草案,提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購置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5G)系統投資抵減,該草案107年12月24日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財政部將賡續與經濟部共同辦理後續修法事宜。

(五)放寬營利事業於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
因應電子化環境之發展趨勢,擬具「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營利事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減輕營利事業作業負擔,落實節能減碳及簡政便民目的。

(六)協助台商回台投資,提供稅務專屬服務
依行政院核定「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提供「稅務專屬諮詢服務」,協助台商解決回台投資所涉稅務問題。倘台商諮詢案件需要國稅局協助就個案事實認定,國稅局將成立專案小組與台商進行個別諮商,協助釐清事實及確定其法律效果,有效及明確處理稅務問題。

(七)推動e化送交移轉訂價文據
賡續推動建構營利事業電子化稅務環境,自108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得於全年期間以網路或媒體向所在地國稅局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以簡政便民。

(八)通盤檢討稅捐稽徵法規
為落實公平合理課稅,通盤檢討調降滯納金加徵率、放寬有繳現困難得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及調降訴願繳納半數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金額比例等規定,俾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

財政部表示,健全稅制乃長期工作,秉持租稅中立原則,持續研議各項稅制稅政改革方案,並取得社會共識後提出,期能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同時達成政府政策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