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地如有將自己應負擔的土地增值稅,以契約約定改由買受人支付,別忘了在申報房地交易所得時應將該金額計入出售價格,以免涉有短漏報所得情事而遭處罰。

依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為有償移轉,也就是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所以如果買賣契約約定是由買受人負擔原所有權人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因實質上與買方支付該價金後再交由賣方去支付相關稅費的效果相同,當應計入原所有權人出售價格,相對也就是買受人的取得成本。

特別提醒,個人申報房地交易所得如未包含買受人代付其土地增稅的收入,除補稅外還會被裁處罰鍰,不過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趕快去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就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