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確實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亦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

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自行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其上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間,亦得以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資料或向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

【舉例說明】
機關單位查核甲君105年度漏報本人及配偶所得合計70萬餘元,經補稅並處罰,甲君復查主張因扣繳單位未寄發扣繳憑單致其漏報所得,請免予罰鍰。惟查有所得即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尚非待稽徵機關通知或收到扣繳憑單始負誠實申報之義務,且自103年起扣繳單位依規定得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但如有需要,納稅義務人仍得要求填發或逕向稅捐機關查調所得,爰駁回其復查。

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就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之責,尚不能以未收到扣繳憑單即免除其申報義務,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即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而遭致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