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自國外攜帶本人自用及家用不隨身行李物品,屬貨物稅應稅貨物者,其貨物稅之徵免,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相關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免徵關稅範圍,包括隨身及不隨身行李,並以本人自用及家用者為限。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其營業稅比照關稅徵免,惟現行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6條規定,旅客自國外攜帶行李物品為貨物稅應稅貨物,其徵免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者,僅以「隨身行李」及郵包為限。


考量旅客自國外攜帶「不隨身」行李所涉貨物稅徵免標準,與關稅及營業稅規範不一致,易發生徵納爭議,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發布解釋令規定旅客自國外攜帶本人自用及家用「不隨身」行李物品,屬貨物稅應稅貨物者,其貨物稅之徵免,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

【舉例說明】

甲君攜帶不隨身自用行李物品一批,其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因屬不隨身行李,於本令發布前,關稅以30,000元(50,000元-關稅免稅額20,000元=30,000元) 計課,貨物稅以完稅價格50,000元加關稅後計課;本令發布後,貨物稅比照關稅徵免規定辦理,即貨物稅以30,000元加關稅後計課。進一步說明,於該令釋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例如:正在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中)均可適用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