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3)日核釋,貨物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為期間之逆算,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前一日為起算日溯及逆算6個月,並以第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該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為期間之末日。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6年1月23日報廢中古汽車,起算日為106年1月22日,往前逆算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05年7月22日)之次日105年7月23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惟該日適逢星期六,公路監理機關不上班,民眾無法辦理新車新領牌照登記,因此以該日之前一上班日即105年7月22日為期間之末日。進一步表示,於該令釋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
108/01/03-核釋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所稱「前6個月內」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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