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經濟發展及增加外籍旅客購物意願,財政部與交通部於107年11月5日會銜修正發布「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並自108年1月1日施行。
本次修正主要重點如下:
一、提高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上限至新臺幣4萬8千元(107年12月31日前為2萬4千元),鼓勵外籍旅客增加消費及申請現場小額退稅。
二、特定營業人得免使用電子發票之期限延長至109年12月31日,鼓勵更多營業人申請成為特定營業人。
特別說明,在109年12月31日前,尚未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只要沒有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仍得與民營退稅業者締結契約,申請成為特定營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