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扣免繳憑單申報作業即將開始。近來常發生小規模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即房客)於每月給付納稅義務人(房東)之租金雖不到2萬元,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但卻未依限填發免扣繳憑單並填具申報書向國稅局申報,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處以扣繳義務人1,500元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或填發。


進一步說明,如果每月給付房東之租金已調高至2萬元以上,而小規模營利事業負責人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提醒扣繳義務人不要因房東要求不列報租賃所得或個人疏失,致未依規定按實扣取稅款及填報憑單,而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