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金額,財政部應於每年年底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時,自次年起以萬元為單位按上漲程度調整。
進一步說明,本次因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時上漲未達10%,因此財政部公告108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各項金額均未調整,與107年相同,彙整如下(附表):
108/01/03-108年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扣除額與107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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