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開放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並已公告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櫃)、交易等相關規定,該部將於明(3)日發布令釋規範該種有價證券交易之證券交易稅課稅原則,轉讓時課徵1‰證劵交易稅;投資人賣回及其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該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指數投資證券係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採現金支付之有價證券。金管會於107年7月2日發布令釋核定指數投資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是該種證券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於證券集中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買賣應課徵1‰證券交易稅。另投資人賣回及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指數投資證券部分,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範,該等經賣回(贖回)之指數投資證券應即註銷,不得再於證券市場流通,故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指出,指數投資證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受益憑證二者雖性質不同,惟流通型態相同,允應適用相同證券交易稅課稅原則,該部乃發布令釋明確規範,俾利徵納雙方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