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日前核定自108年1月1日起,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股價類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且未訂定落日時間。
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由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鑑於臺灣期貨交易所之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為我國期貨交易稅稅收之主要來源,為吸引投資人投入我國期貨市場,前奉行政院核定其期貨交易稅徵收率自102年4月1日,由十萬分之四調降為十萬分之二,實施期間至104年12月31日;嗣考量期貨市場發展需要,並兼顧稅制公平性、財政收入適足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再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05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維持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
財政部表示,經參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並評估徵收率十萬分之二實施後,股價類期貨契約交易量成長顯著且市場結構改善,因此為確保我國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及維持競爭力,並兼顧財政需要,報經行政院核定自108年1月1日起,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且未訂定落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