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將銀行存款300萬元贈與兒子,但同年度陳太太亦贈與兒子300萬元,陳子共受贈取得600萬元,免稅額應如何扣除?

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每年享有之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係指贈與人即陳先生、陳太太,非受贈人陳子,依陳先生案例而言,夫妻各自贈與陳子300萬元,已超過贈與人當年度免稅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陳先生、陳太太應分別辦理贈與稅申報,各自可扣除220萬元免稅額,贈與淨額各為80萬元(300萬元-220萬元),課徵10%稅率,陳先生、陳太太各自應納贈與稅金額為8萬元。


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220萬元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請納稅義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