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其取有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倘有漏報所得情事,將補稅處罰。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如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額證明,所檢附之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之公證書,均應送交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供稽徵機關核認,始得據以申報扣抵稅額。

【舉例說明】
甲君103年度有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123萬餘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併同申報,因此予以補稅並處罰鍰4萬餘元。嗣甲君檢附在大陸地區繳納稅款之相關公證資料,經該局審認可扣抵稅額16萬餘元,變更罰鍰為1萬5千餘元。特別呼籲,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所得併同申報,另應檢附大陸地區已繳納稅額之相關公證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始得據以扣抵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