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另一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真可謂一舉兩得,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據。
【舉例說明】
機關單位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列報其他費用400萬餘元,其中衛生紙、面紙、洗衣精等物品金額合計數高達300萬餘元,有違常情,經研析結果,該等物品實屬加油所附贈,且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屬廣告費性質,惟甲公司未能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乃剔除該等其他費用計300萬餘元並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取具符合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