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被繼承人遺有在大陸地區遺產,亦應併入課稅。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遺產價值之計算,本法及本細則無規定者,依市場價值估定之。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在大陸地區的房屋時,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依市場價值估定之,故可委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調查估定或提供被繼承人原始買賣合約書及足資證明客觀市價之資料估價認定。
【舉例說明】
機關單位審查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死亡前半年於大陸地區購置房產,繼承人提供原始買賣合約書、支付價金等足以證明市場價值之資料,爰依前揭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匯率核算遺產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