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可以免徵贈與稅,但是自贈與之日起,必須繼續做農業使用至少5年,國稅局也會列管。受贈農地如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且於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因係回復未為贈與之狀態,可免追繳贈與稅並免予繼續列管。惟須注意的是,如原贈與人於受回贈後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土地價金轉贈原受贈人或他人,則屬另一贈與行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進一步說明,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除配偶外尚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於適用上述贈與農業用地免徵贈與稅規定時,不受繼承順序之限制。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5年間將公告現值300萬元作農業使用之農地贈與其弟乙君,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嗣後乙君於107年8月間將仍繼續作農業使用之受贈農地回贈甲君,該回贈之農地雖免予追繳贈與稅亦免繼續列管,但甲君隨即出售予丙君,並將所收價款1,100萬元其中600萬元匯入乙君銀行帳戶,卻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就該贈與金額600萬元核課甲君贈與稅並處以1倍罰鍰。
特別提醒,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目前為新臺幤220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