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單位最近於查核轄內菸酒產製廠商菸酒稅申報情形時發現,某廠商將其新產製之酒品於裝瓶完畢後,僅置放於倉庫內並未出廠,雖不涉及需即報繳菸酒稅,但仍應併入產製當月份產銷月報表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該廠商忘記併入申報,因此違反菸酒稅法第16條規定,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而遭受處罰。

菸酒產製廠商於酒品產製完成後,均應將當月產製之全部酒品併入產銷月報表,並依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產銷月報表等相關書表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事宜。

特別提醒菸酒稅廠商,應不定期盤點廠內庫存菸酒品數量,依規定向所轄機關單位申報正確產銷數量,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