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避免造成證券買賣雙方及第三人困擾。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逕行繳納。另為防止假借變更代徵人名義,以規避另一次出讓有價證券應繳納之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特別提醒,證券交易稅之代徵人務必確實填寫繳款書內所有欄位,並自行檢視各項欄位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後,始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