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繳應納稅捐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限制出境標準,並經審酌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得由財政部核轉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倘公司經解散、或廢止登記,應行清算,有辦理限制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公司在清算期間,若欠繳稅捐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者,倘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且未選任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於有限公司以公司登記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於股份有限公司以登記全體董事為清算人,稽徵機關即以公司清算人(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舉例說明】
甲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因欠繳鉅額稅捐,其董事A君遭限制出境,A君主張其早已辭去該公司董事身分,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該局以公司與董事間雖屬民法上之委任關係,惟董事之解任屬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依公司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辦理變更登記,經核准變更登記後,始對外發生法定效力。甲股份有限公司既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董事A君仍為限制出境之對象。
公司董事辭職即當然解任,應屬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請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解任變更登記。公司如有欠稅,請趕快繳清,以免董事遭限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