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7年11月21日核釋,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他飲料品,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以稀釋或不加稀釋後供人飲用之產品。
原依財政部98年函釋規定,其他飲料品係指酒精成分未超過0.5%且內含固形量未達內容量50%;惟飲料品種類繁多,產品日新月異,為使飲料類貨物稅課徵更臻合理,以符實際,明定內含固形量總量未達18%者,應按飲料品課徵貨物稅。為維護租稅公平,機關單位將派員於市面上價購飲料品送驗,如經查明內含固形量未達18%且出廠時未報繳貨物稅,將依貨物稅條例第32條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