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孫子女之父母有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不能扶養其子女之情事,而由納稅義務人扶養孫子女,除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其免稅額外,得減除該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依民法相關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扶養義務,倘父母均因故不能行使扶養義務,在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情形下,應由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第一順序監護人。祖父母如實際扶養孫子女並列報其免稅額,該孫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符合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條件,或該孫子女在5歲以下符合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條件,基於孫子女之父母確有不能扶養之情形,且納稅義務人與孫子女同為直系親屬關係,財政部已於107年5月2日核釋納稅義務人得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以符扣除額的立法意旨及租稅公平。

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列報孫子女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規定,須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應符合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之一,除死亡得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提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提醒民眾,上開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納稅義務人符合規定要件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