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107年5月2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孫子女,而該孫子女之父母均有因故(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情形)不能扶養其子女時,得依規定減除該孫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符合前述條件而未列報減除孫子女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可以重新填寫一份完整的申報書,向原申報的國稅局申請更正,其中除「死亡」情形得由國稅局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應視情況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又本解釋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得適用。
107/11/15-【綜所稅】扶養孫子女也可以列報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行號登記-營業登記-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營造業會計-營業稅-謍利事務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
諮詢電話:(04)2231-5999/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
事務所網址:https://www.jf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