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來發現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常有漏報被繼承人之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債券、基金及衍生金融商品等情形,多因繼承人於清查遺產時,對於無存摺的支票存款、定期存款、債券、基金及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未償債務,可能疏忽未予查證,而造成漏報及漏未主張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清查時,可以利用被繼承人利息所得來源的金融機構及被繼承人居住地之郵局,進一步查證被繼承人於該金融機構之各類存、放款餘額(包含新臺幣及外幣之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各類貸款等),並查詢被繼承人有無承作債券或基金、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承租保管箱等;另應查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存款帳戶之交易資料,以掌握被繼承人生前資金動向,進而分析被繼承人之資金用途,以瞭解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情況,並確實申報遺產稅。
特別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漏報或短報遺產,應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確實掌握被繼承人之財產及債務情形,避免發生漏報遺產或漏未主張未償債務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