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下稱境外電商)予中華民國境內買受人所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收入,可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按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若境外電商所在國家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可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進一步說明,截至107年9月30日,我國已與32個國家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境外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該常設機構從事營業者,其取得之營業利潤得依租稅協定,由境外電商所在國家課稅,不在我國課稅。境外電商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屬應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者,得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申報納稅時,檢附前揭規定之文件,併同申請適用租稅協定。


特別提醒,前開申請案件一旦經稽徵機關核准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在核准期間扣繳義務人免予辦理扣繳;如已扣繳之稅款,得由境外電商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