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適逢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得依政治獻金法第19條規定,於明年5月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惟須留意政治獻金法有關捐贈期間及扣除金額的限制。


進一步說明,依政治獻金法第12條及第18條規定,個人對擬參選人捐贈期間及每年政治獻金捐贈總額均有限制,應注意是否符合規定;而依第19條規定,綜合所得稅每一申報戶每年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且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捐贈扣除,例如: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及其配偶乙君、受扶養親屬丙君等3人,於107年10月1日分別捐贈競選經費予參選人A君各為10萬元,107年度甲君全戶綜合所得總額為300萬元,則依上開規定,該申報戶政治獻金雖總共捐獻30萬元,但已超過列報上限,故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有關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扣除金額僅能列報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