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是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違約金,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加收之費用,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說明】
A公司(出租人)出租房屋予個人甲(承租人),因個人甲提前終止租約,A公司依約向個人甲收取違約金,因A公司是交易行為中的銷方,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