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利用信託作理財規劃及管理,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信託財產無論有無出租、買賣或有其他使用收益所取得之收入,受託人應就各信託專戶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所得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者,信託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相關憑單填發期間延至2月15日止。


進一步說明,近期機關已陸續發函輔導信託受託人辦理106年度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於期限內補申報,可適用自動補報之規定,如申報所得額在60,000元以下者,得依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免於處罰;如申報所得額在60,000元以上者,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則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請受託人務必於規定期限內攜帶信託契約書、私章及信託專用章至機關辦理補申報事宜。


特別提醒,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仍應填具信託所得申報之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資料,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