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登記之貨物稅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屬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其餘變更事項,則需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倘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特別提醒,貨物稅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產品登記;至於產品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以免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