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際網路及行動裝置日益普及,網路遊戲正夯,有人瞄準此一商機,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獲利,卻未辦理稅籍登記,逃漏稅捐。

機關單位近期查獲轄內某遊戲玩家於102年至106年間透過網路平台銷售遊戲幣等虛擬商品予他人使用並收取代價,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卻未依法辦理稅籍登記,短漏報銷售額達1.1億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584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網路賣家自行檢視透過網路銷售遊戲幣或虛擬商品,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達4萬元,應儘速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依法繳納稅款,以免受罰。